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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發放退役上校階以上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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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訊】總統於今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輔導會即依法會同教育部研擬「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草案,於八月八日至十四日踐行預告程序,嗣於八月二十日召開法規審議會議審竣。
 行政院考量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二僅為原則性之授權條文,具體內容尚待本辦法訂明,為期周妥,請輔導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教育部發布。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一條規定,人民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輔導會研擬之本辦法草案末條明定施行日期為一一四年八月一日,如經行政院同意,縱發布日期較晚,仍可溯自法規施行日期,並依規定發給。
 本辦法未發布前,子女如有就讀私立大專院校,可先向各學校申請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一萬七千五百元之補助,俟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得改向教育部申請全額繳費並繳回原已領取補助後,申請輔導會較優(三萬五千八百元上限)補助,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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